装修这行有句话,业主圈里流传很广:"低价签单,增项找补。"

签合同时什么都包,开工之后什么都要钱。这两天,天津静海法院的一个案子把这句话拆得明明白白。

小张装修新房,和某装修公司签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13万,先付了9万。签约前后,他在微信里反复确认:"13万是不是全包?是不是包括所有在内?"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回复只有两个字:"是。"

开工之后,剧情变了。装修公司提出:报价单上写的水电改造费5000元只是预收款,按现场实际测量,小张还得再补3.2万——书面写5000,实际要3.7万,翻了七倍多。

小张不同意。装修公司直接在施工群里发了一纸《停工通知》。工程停摆,小张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退还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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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怎么判:13万就是包干价

静海法院的裁判逻辑,分三步:

第一步,谁提供合同,谁负责说清楚。 涉案合同文本和报价单都是装修公司提供的。装修公司是专业施工主体,比普通消费者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与行业术语,负有就价格构成、计量标准向对方作出明确解释说明的义务。水电改造费书面记载5000元,却主张3.7万,没有合理解释,增减项也没有签书面变更单。

这一步的底层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步,"口头承诺均无效"不是免责盾牌。 报价单上确实印着"所有口头承诺均无效"。但法官说得直白:装修公司在合同里写这句话,却没有把水电改造的计算方式、预估总额在施工前告知消费者,实际主张的金额是书面记载的七倍有余——"口头承诺无效"条款不能成为经营者转嫁价格风险的"免责盾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还备了一手: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步,微信记录也是证据。 小张在微信里多次问"是不是全包",对方多次答"是"。结合《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诚信履行原则,法院认定13万为包干价,增项不得另行收费。

结果: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装修公司无需继续施工,小张按已完工部分付款。经核算,已施工部分价值2万,装修公司多收的钱——返还7万。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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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工那一手,本身就是违约

很多装修公司赌业主"赶工期不敢闹",把停工当谈判筹码。但停工这步棋,在法律上是把双刃剑。

天津红桥法院2026年7月公布的案子几乎同款:王女士签了5.5万的合同,装修公司以"工程量计算错误"为由索要墙体施工、墙面处理等多项增项费,被拒后直接停工。而双方补充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合同报价单内工程量无任何增项"。

法院认定:装修公司作为专业施工方,前期报价对工程量预估不足,又以业主拒付增项款为由擅自停工,违反合同约定、违背诚信原则,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判令扣除已完工合理费用后退还2.3万余元,另付违约金1500元。

广西宾阳法院审理、央视《法治在线》报道的案子更进一步:装修公司未经核实面积就写入固定总价,中途加价构成违约,导致业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业主另找他人装修的后果,违约责任在装修公司一方,公司反诉业主要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中途擅自停工、以停工逼签增项,正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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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赠品和"免物业费":写得进合同的才算数

另一类坑,藏在营销环节。

成都简阳法院2026年10月审结的一起案子:业主杨某签装修合同,总价10万余元,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装修公司赠送价值10%工程款(10150元)的物品,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赠送清单》为准;合同之外,销售还口头承诺"免两年物业费"。

装修完工、验收合格、款项结清,赠品一样没给,公司负责人失联。法院判:

  • 赠品折价10082.5元——赠品写入合同补充协议并附《赠送清单》,就是合同义务,不履行即违约,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承担赔偿责任,可主张等额折价款;
  • 违约金302.5元——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3‰计算;
  • "免两年物业费"不支持——装修公司并非物业费的权利人,无权"免除"业主的物业费;业主主张对方口头答应"由装修公司直接向物业缴纳",也拿不出证据。

两个教训写在判决里:口头承诺难举证,一切以书面为准;别人家的债,别替别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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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怎么定位家装合同

家庭装修在法律上一般按承揽合同处理(《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套资质规则——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解释二》也明确,不改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家庭装修,不因施工方资质问题认定合同无效。

但这不代表规矩更松。承揽合同之下,"按约定完成工作成果"的要求反而更直接:报价单、工程量清单、赠送清单、变更单,每一份书面文件都是合同内容的边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如今已是法院民事案件里的大户,静海、红桥、宾阳、简阳四地法院在半年内接连发布同类判例,本身就是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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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张清单

给准备装修的业主: ① 签约前问一句并留痕:"这个价格是不是包含全部施工内容?"对方在微信里回复"是",就是将来法庭上的证据;② 报价单逐项核对,警惕"预收款""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字样——要么写清计量方式和预估总额,要么删掉;③ 所有赠品、优惠写入合同附件并附清单,写明品牌、型号、交付时间;"免物业费"这类承诺,要么让物业书面确认,要么直接换成减价;④ 增减项必须签书面变更单再施工,"先施工后补签"和只在微信里答应的,都要谨慎;⑤ 遇停工逼签,保留聊天记录、施工照片、付款凭证,别怕打官司——四个判例里,业主全部赢了。

给装修公司: ① "低价签单、增项找补"模式的法律成本已经算得出来了:退还多收款、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加商誉,红桥案连1500元违约金都判了;② 报价前核实工程量,这是专业机构的义务,不是业主的义务;③ 想保留"按实结算"的灵活性,必须在签约前向消费者明示计量方式与预估区间,并让其对签字确认——事后解释,法院不会替你补课;④ 赠品承诺要么别承诺,承诺了就当合同义务管理。

给同行: 此类案件的争点高度固定:包干价还是可调价、增项有没有书面变更单、格式条款有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代理业主,重心在微信记录、报价单原件、停工通知的固定;代理装修公司,唯一的活路通常在签约环节的证据——事后再补,基本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四百九十八两条格式条款规则,是这类案子的主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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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小张拿到判决后说,最让他后怕的不是那3.2万,而是停工通知发在施工群里的那一刻——工期、婚期、租房过渡的钱,全都压在对方一句"加钱"上。

装修行业的价格战,打出的是一整套"签单话术":低价引流,增项回血。法律这半年的态度很一致——报价单是你拟的,解释权在你手里的时候,法院就把解释权收回来。

对普通人的提醒只有一句:这个行业里,没写进合同的承诺,约等于没有承诺。

(本文为法律热点评论,仅供交流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