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做工程二十六年,头一回碰上"两份合同打架"的事。
2024年,他挂的公司中标一个国有资金投资的厂房项目,中标通知书写的是7600万。中标合同签完没几天,甲方经办人把他叫到办公室,推过来一份《补充协议》:让利400万,工程款支付节点后移,垫资比例加两成。
"不签,项目就换人。"老周签了。后面两年,付款、签证、结算对账,全按这份补充协议走。
竣工结算时,老周按7600万报,甲方甩回来一句:"按补充协议,7200万,还要扣垫资利息。"
两份合同,差额几百万。结算按哪份算?

一、老规矩:以中标合同结算,"变相让利"也算背离
先看上位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都属实质性内容。
再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写得非常具体: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双方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依据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注意两个点:
- "变相降低价款"是开放式列举——低价购房、无偿配套、让利、捐赠都点到了名,凡是包装成"合作""捐赠""市场推广费"的变相压价,都往这个筐里装;
- 不看哪份合同实际履行。规避招投标制度损害的是招投标秩序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违规者不能从规避行为中获益——哪怕双方真金白银按阴合同结算了两年,打起官司来,法院仍然以中标合同为准。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没有推翻这条规则,而是把它往前推了一大步。

二、新规加码:标前谈判、先定后招,中标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
过去的黑白合同,讲的是"中标之后"再签背离协议。但很多项目根本走不到那一步——招标之前,条件就已经谈死了,招标只是走程序。
《建工解释二》第二条正面回应: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这一条把规制节点从"中标后"前移到了"中标前",封堵两条老路:
- 标前实质性谈判——用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先把价款谈定再投标、投标后中标;
- 先定后招——先签订施工合同,再补一个招投标程序给项目"上户口"。
中标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结算不再适用"中标合同优先",而是进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折价补偿轨道:数份合同均无效且工程质量合格的,一般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
也就是说,黑白合同的结局有两种:中标合同有效的,按中标合同结算;中标合同因标前谈判、串标无效的,按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无论哪条路,那份见不得光的让利协议,都占不到便宜。

三、三条边界:哪些情形不属"背离"
规则很硬,但不是把所有合同变更都一棍子打死。区分的关键是:是否为了规避监管而恶意压价。
- 正常履约变更不算背离。 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双方以补充协议、签证、会谈纪要调整工期、价款的,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正常变更,承包人不能反过来援引中标合同主张按原约定结算。
- 非必须招标项目自愿招标的,同样适用。 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发包人自愿走招投标程序后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当事人同样可以请求以中标合同结算——规则保持统一。
- 恶意抗辩不占便宜。 发包人自己能办手续却故意不办、事后反过来主张合同无效逃避付款的,新解释明确法院不予支持。

四、别只算民事账:串标已经在往刑法上走
黑白合同往往不是孤立现象,它的上游常常是围标串标。近期两份通报,分量都不轻:
- 北京高院2026年10月10日发布5起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例:某建设工程公司为承揽某医院迁建工程,联系多家公司围标串通报价、找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配合",以4亿余元中标;该公司经理在多个工程项目招标前预先内定中标人,累计中标金额达20亿余元。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珠海市住建局2026年10月21日通报第三批招投标典型违法案例:3起串通投标案中,投标企业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相同,投标文件内容雷同、联系人电话相同,按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七点五罚款,直接责任人按单位罚款数额5%至7.5%罚款;情节严重的被取消1年内投标资格并公告。同批通报的还有违法分包(合同价款0.5%罚款)和挂靠(合同价款2%罚款)。
行政罚款、市场禁入、刑事追诉,三张网已经收紧。一句话:省下来的是价款,赌上的是资质、自由和企业信用。

五、三张清单
给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① 中标之后不要签任何让利、捐赠、低价购房性质的补充协议——签了也按中标合同结算,但会把自己和发包人一起拖进无效合同的泥潭;② 招标前拒绝就工程价款、范围签意向书、会议纪要,中标合同可能因此整体无效,结算规则随之改变;③ 正常变更要留痕:设计变更、规划调整引发的价款工期调整,务必走签证和书面变更程序,并注明变更原因,与"背离实质性内容"划清界限;④ 结算谈判时若对方拿阴合同压价,直接援引解释一第二条主张以中标合同为准。
给发包人、建设单位: ① "补一份协议就能压价"的路走不通了——民事上拿不到结算优势,行政上还可能引来串标调查;② 国有资金项目尤其注意,标前接触投标人要留痕、要合规,评标环节避开利益关联;③ 想降低造价,正路是把招标文件里的计价规则、风险分担条款做扎实,而不是中标后另起炉灶。
给同行: 黑白合同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不在规则,而在事实——哪份是中标合同、哪份被实际履行、变更是否基于客观原因。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两份合同的签署时间戳、付款流水与哪份合同约定对应,是取胜的证据链。别忘了查"标前"那一环:一份会议纪要,可能直接改写合同效力的结论。

结语
老周的案子,最后法院认定让利协议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结算以7600万的中标合同为基础,正常的签证变更部分另行计算。
签补充协议那天,甲方经办人跟他说过一句话:"大家都这么干。"
我想把这句回给所有做工程的人:"大家都这么干",从来不是法律的抗辩理由。 黑白合同省下的每一分钱,都是预支的罚款、禁入和利息。
招投标制度的本质是让价格在阳光下形成。规则这回把中标前、中标后两条路都堵上了——绕行的成本,已经高于守规矩的成本了。
(本文为法律热点评论,仅供交流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