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钢聊法 · 漫画普法 | 作者:郑思钢律师 | 2026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已于 2026年6月30日 起施行。其中变化最大的一条:实际施工人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了。最近三个月,各地法院和律所都在密集解读新规,但很多包工头还在按旧经验打官司——结果往往是白跑一趟。本文用 8 幅漫画讲清:旧路为什么封了、新路怎么走、农民工工资为什么是另一条线。

一、这个题为什么现在讲?

热点来源:《建工解释(二)》共 23 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26 年 3 月 17 日第 1969 次会议通过,6 月 29 日公布并同步发布答记者问与 6 件典型案例,6 月 30 日施行。施行后三个月内,解读持续升温:8 月初陕西"苏商大讲堂"专题解读新规;8 月中旬安徽包河区面向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新规普法;8 月陕西韩城法院发文领读;9 月初山东青岛举办"《建工解释(二)》刑民行交叉实务热点与房建企业合规建设"大讲堂——法院、律协、企业三方都在补课,足见其热度。

实务价值: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是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旧路径(依据原《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告发包人)被新规系统性重构。用旧惯性起诉,大概率败诉;反过来,施工企业若继续"出借资质收管理费",也会遭遇管理费拿不到、材料款被追、违法线索被移送的三重风险。一增一减,都是真金白银。

二、漫画剧场:老陈的一千二百万

分镜一:案情

老陈:"楼封顶了,验收也过了,我垫的一千二百万工程款呢?"

*解说|老陈是个包工头,从一家建筑公司手里转包了一栋住宅楼的劳务和部分主体施工。楼干完了,转包给他的建筑公司却以"甲方没给我结账"为由一拖再拖。*

分镜二:踢皮球

建筑公司:"合同是我跟甲方签的,钱在甲方手里,你找甲方要去。" 发包人:"我只认建筑公司。你是谁?我们之间没有合同。"

*解说|两边踢皮球,老陈夹在中间。签合同时人人喊他"陈总",要钱时他成了"查无此人"。*

分镜三:争议焦点

老陈:"听说以前能直接把甲方告了?我把发包人列为被告!"

*争议焦点|转包、违法分包之下,实际施工人还能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如果不能,工程款到底怎么要?*

分镜四:律师登场

郑律师:"旧路确实封了,但新路一直都在——只是很多人还不知道。"

*解说|先说时间点:新规只适用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法释〔2026〕12号第二十三条)。之前已经受理的案子,仍按旧规则审理。*

分镜五:法律分析① 旧路封了

老陈:"为什么以前能直接告甲方?" 郑律师:"那是旧解释的特殊保护,新规把它收回去了。"

*法律分析①|原《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曾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由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担责。而新规第六条明确规定: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相对性回归——你只能先告你的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分镜六:法律分析② 代位权新路

老陈:"那建筑公司要是耍赖、没钱、甚至破产了呢?" 郑律师:"那就跨过它——这是法律给你留的第二条路。"

*法律分析②|新规第七条明确:借用资质、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代位权规定起诉发包人——前提是证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影响了你的债权实现。要件要抓牢:一是债权已到期,二是对方"躺平不主张",三是你自己的债权因此受影响。另外别忘了:农民工工资走的是独立通道——新规第八条明确,农民工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工资与工程款两条线,互不耽误。*

分镜七:法律分析③ 挂靠三连击

老陈:"我有朋友是'挂靠'干的,他也这么走?" 郑律师:"挂靠的路更窄,而且被挂靠的企业也别想独善其身。"

*法律分析③|新规第三条:出借资质合同无效,建筑企业主张资质借用费、管理费的,一律不予支持;第五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买材料、租设备,构成表见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被挂靠企业要担责;第二十二条:法院发现资质借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要通报、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但挂靠人也有出口——最高法 2026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典型案例(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葛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确认: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挂靠的,挂靠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分镜八:律师建议

郑律师:"先把证据钉死,再选对路径,两条腿走路。"

*解说|告相对方是明路,代位权是后手,农民工工资另有快车道——具体动作见下面的行动清单。*

三、实际施工人四步行动清单

1. 钉死身份与债权:施工合同、转包/分包协议、进场记录、签证、结算单、微信聊天、付款凭证——先证明"活是我干的、钱是他欠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是这一切的前提。 2. 先告合同相对方: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主张折价补偿款(新规第六条认可参照转包/分包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不能再列为被告直接索款。 3. 对方"躺平"就启动代位权:相对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工程款的,依据新规第七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把发包人拉进来。注意收集"怠于行使"的证据:催款函、律师函、对方拒不起诉的沟通记录。 4. 农民工工资单独走快车道:涉拖欠工资的,不必捆在工程款官司里: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请求总包先行清偿(最高法 2026 年 6 月 29 日典型案例:何某等诉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案,判令总包先行清偿 13 万余元工资后再依法追偿),也可同步通过 12333 投诉。

四、施工企业与"挂靠族"合规清单(风险提示)

1. 管理费时代结束:出借资质的"躺赚"模式在新规下不仅合同无效,管理费、资质借用费法院一律不支持,纯风险无收益; 2. 表见代理连环账:挂靠人对外采购、租设备,相对人可依《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要求被挂靠企业买单,还要面对税务追缴风险; 3. 司法移送常态化:新规第二十二条把"法院移送违法线索"变成硬动作,转包、挂靠可能直接触发行政处罚乃至刑事程序; 4. 时间节点自查:2026 年 6 月 30 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规,存量案件策略要分轨制定,别拿旧判例套新案子; 5. 承包人另注意:优先受偿权最长 18 个月(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新规第二十一条细化了起算点——约定变更给付日期或结算协议明确付款日的,从新日期起算,过期权利作废。

五、法条与判例速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六条: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主体请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 同解释第七条: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 同解释第八条:农民工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六、三十七条请求先行垫付、先行清偿的,依法支持;
  • 同解释第三条(出借资质合同无效、管理费不予支持)、第五条(表见代理)、第十条(固定总价解除后比例折算)、第十三条(审计结论最长等一年)、第二十二条(违法线索移送)、第二十三条(适用范围与新旧衔接);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转包与违法分包)、第七百九十三条(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旧规对照:《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关于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规定,与新规不一致的,依新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以新解释为准;
  • 判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6 月 29 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六件——案例一(发包人明知挂靠,判令向挂靠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案例二(分包欠薪,总包先行清偿 13 万余元)、案例三(固定总价解除后按 83.5% 比例法结算)、案例四(审计久拖不出,准予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

六、结语

新规收紧的,是"跳过合同关系直接找甲方"的捷径;留下的,是告相对方+代位权这两条有章法的正路,和农民工工资的独立快车道。对实际施工人来说,与其怀念旧路,不如把证据和路径备好;对企业来说,"借资质收管理费"这门生意,从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正式写进了"做了必亏"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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