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对方突然报案称"合同诈骗";债权人刚立案,就被一句"先刑后民"挡在门外;担保人一句"主合同涉刑、合同无效"就想全身而退——这些困扰商事主体的场景,正被一纸新规改写。

2026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下称《规定》),共24条,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系统规范民刑交叉案件的司法解释,把过去分散的碎片规则整合为统一裁判规则。新规之下,"先刑后民"不再是万能挡箭牌,"涉刑即无效"也不再是当然结论。

一、受理关:区分"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

《规定》第二条先划定概念:民刑交叉案件,指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或者关联事实";"同一事实"则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

区分意义落在第三条:当事人基于与犯罪"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六类情形中常见的是:以法人、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他人担责;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单位担责;债务人订立主合同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未构成共犯的担保人担责。

简言之,只要"涉刑的那部分"与"我要主张的那部分"不是同一事实,民事通道就是通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某农商行诉某银行合同纠纷案"(2023-16-2-483-002)专门解决受理条件的认定,可作参考。

二、程序关:从"形式审查"走向"实质审查"

最大的堵点,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凭一纸刑事受案回执、立案通知,就要求民事案件中止或移送。

《规定》第五条针对性收紧:仅以刑事受案回执申请中止的,法院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有关机关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移送的,法院应认真审查,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告知理由后继续审理。同时新增反向制约:法院发现涉嫌犯罪或者"刑事追诉不当"的线索、证据,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中止不再"一刀切"。第四条明确,依法受理的案件应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只有"民事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这一种情形才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人民法院案例库"马某诉中铁某集团二公司合同纠纷案"(2023-16-2-483-003)以"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为方法,回答的正是程序如何确定的问题。

三、效力关:涉刑不等于合同无效

"只要一方涉刑,合同就无效、担保跟着无效",是过去债权人"两头落空"的制度根源。新规以三处条文纠偏。

第十七条确立一般规则: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合同效力以及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应依照《民法典》认定,回归代理规则本身。

第十九条针对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类犯罪区分处理:构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单位发生效力并担责的,依法支持;属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违约主张不予支持,但单位有过错的,可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针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类犯罪:行为人以单位名义订立合同并将财物非法占有或挪用构成犯罪,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单位发生效力并担责的,依法支持;相对人对损失有过错的,可减少相应赔偿额。

第十八条的恶意串通情形则另作安排: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单位发生效力的,亦不予支持(单位追认除外),但单位可请求行为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责任关与执行关:担保、免证与防止双重受偿

第二十一条为担保人给出"可撤销"路径:主合同有效,但债务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且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或债权人缔约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担保人可在权利行使期间内请求撤销担保合同;合同被撤销或无效后,应结合担保人的职业身份、认知能力、与债务人的关系等认定过错程度;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担保人可主张适当减轻责任。

证据与事实方面,第六条确立"免证加可推翻"规则:已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民事诉讼中无须举证,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条、第八条进一步打通证明标准:未作为定案根据、也未被排除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等,可在民事诉讼中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因未达刑事证明标准而未认定的事实,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可依法认定。

执行方面,第九条允许扣减已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或赔偿的部分;第十四条明确民事执行中发现属非法集资等犯罪部分事实的,中止执行并移送。第二十二条则允许恢复审理的案件就中止期间利息充分辩论,综合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给当事人的实务清单

债权人、合同相对人:遇"涉刑"抗辩,先比对事实,判断属"同一事实"还是"关联事实",属后者则坚持主张受理与继续审理;同时固定授权文件、印章、职务身份等代理外观证据,为表见代理留出空间。

企业、单位:内部人员涉刑不当然免责,可通过证明相对人有过错争取减轻责任;发现相对方涉刑的,应及时评估合同效力与损失分担。

担保人:关注主合同效力与自身缔约过程,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务必在权利行使期间内主张撤销,并围绕认知能力、与债务人的关系等组织过错证据。

结语

《规定》的核心不是"松"或"紧",而是把民、刑两条轨道摆正:该并行的并行,该中止的中止;该无效的无效,该有效的有效。对律师而言,服务重心正从"等待刑事结果"转向"在程序夹缝中为当事人争取时间与主动"——谁先把事实性质拆解清楚,谁就先拿到主动权。

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案例撰写,供实务研究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建议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