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钢聊法 · 漫画普法 | 作者:郑思钢律师 | 2026年10月29日

供货商最怕的一幕:合同上盖着建设公司的红章,货也送到了,钱却要不回来——公司两手一摊:"章是假的,王某私刻公章,我们已经报警了,你等刑事结果吧。"过去,一句"先刑后民"真能把民事官司拖上几年。但 2026 年 9 月 22 日起,这套"以刑止民"的拖延术正式失灵。本文用 8 幅漫画讲清:民刑交叉新规怎么定的、表见代理法院怎么看、货款到底找谁要。

一、这个题为什么现在讲?

热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 1955 次会议通过,2026 年 9 月 20 日公布,9 月 22 日施行,共 24 条。这是继 1998 年《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最高法对民刑交叉程序问题时隔二十余年的系统性重构。施行月余,解读持续升温:多地律所以专栏形式解读"建工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变化",各类建筑企业合规培训也把"项目经理涉刑、公章管理"列为必修课题;笔者在整理个人知识库(ima)时也注意到,该规定全文自公布次日(9 月 21 日)起已被大量法律人第一时间归档研读——热度可见一斑。本文判例均检索自华宇元典法律数据库,案号俱在,可查可验。

实务价值:建设工程链条长、主体多,"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私刻公章对外签合同、收货款"是建材商、设备租赁商最常踩的雷。公司端一句话就能把供货商拖进"等刑案"的泥潭;而新规明确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分开处理,民事该审就审。同时,新规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规则叠加后,"假章"不再当然等于"合同无效"——对供货商是回款新路,对公司则是实实在在的合规压力,两端都值钱。

二、漫画剧场:老周的八十万水泥款

分镜一:案情

老周:"王经理,三批水泥都送到了,这 80 万……" 王经理:"急什么?章我都盖了,合同上白纸黑字,公司跑不了。"

*解说|老周是水泥经销商。某建设公司承接的工地上,项目经理王某持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购销合同与老周对账提货。货送完,钱没了影。*

分镜二:公司翻脸

建设公司:"章是假的!王某私刻公章,我们已经报警了。" 老周:"那我找谁要钱去?"

*解说|公司甩出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让老周"先等刑事结果"。在旧做法下,不少供货商的民事起诉真就这样被驳回,或者一"中止"就是两三年。*

分镜三:争议焦点

老周:"章是假的,合同就不算数了吗?刑案没结,我的官司就得一直等?"

*争议焦点|① 行为人私刻公章签的合同,对公司有没有效力?② 刑事案件未审结,民事案件是否必须中止?③ 货款到底找谁要?*

分镜四:律师登场

郑律师:"2026 年 9 月 22 日新规施行后,'一纸受案回执停掉民事诉讼'这招,不好使了。"

*解说|法释〔2026〕19号把民刑交叉案件分成"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两类(第二条):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才是"同一事实"。老周告公司要货款,被告是公司,刑案追的是王某——典型的关联事实,不是同一事实。*

分镜五:法律分析① 程序上——分别审理

老周:"我起诉公司,法院会不会又说'先刑后民'?" 郑律师:"新规白纸黑字: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影响。"

*法律分析①|新规第三条明确列举六类"应当依法受理"的情形,第一项就是: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老周的案子正落在这一项。第四条进一步规定:此类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唯一例外是"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刑案尚未审结,才裁定中止。第五条还专门堵了后门:当事人仅以刑事受案回执为依据申请中止诉讼的,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有关机关以已刑事立案为由要求移送的,法院审查后认为不属同一事实的,应当继续审理。*

分镜六:法律分析② 实体上——法院看的不是章,是"权利外观"

老周:"可章毕竟是假的,合同还算数吗?" 郑律师:"法院看的不是章本身,而是你有没有理由相信'他有权代表公司'。"

*法律分析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仅以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系伪造为由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依《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判断。《民法典总则编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二十八条给出两要件——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并明确举证责任:相对人证明有权利外观,被代理人证明相对人非善意。实务中法院主要看四样:职务身份、行为与职责的关联度、印章与交易场景、历史交易与付款路径。两个判例对照:(2026)沪01民终539号(上海一中院):离职 IT 总监用公司企业邮箱下单、货物送进公司场所,其个人已被判合同诈骗罪,法院仍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判公司支付 17 万货款——"刑事追责与民事责任并行不悖";(2025)川01民终5914号(成都中院):上门推销、未核实身份、货款打入个人账户,相对人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担责。再引(2026)新01民终3362号(乌鲁木齐中院)的表述:"表见代理的认定与刑事犯罪认定属不同法律关系,无需中止审理"——与新规精神完全一致。*

分镜七:律师建议——供货商三步走

郑律师:"把'他看起来有权'的证据钉死,两条线一起走。"

*解说|第一步,固定权利外观证据:盖章合同、对账单、送货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此前的交易与付款记录(尤其公司账户付过款的凭据)。第二步,起诉公司主张货款,同时向法院说明关联刑案情况,主动援引新规第三条、第四条申请分别审理,必要时主张表见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步,两手准备:若因自身重大过失致表见代理不成立,则转向起诉行为人王某个人,并跟进刑事程序中的追缴、退赔。*

分镜八:结尾——两边对账,不重复受偿

郑律师:"刑事那边追回来多少,民事这边就相应扣多少——两边账对得上,法院都支持。"

*解说|新规第九条:当事人民事诉讼中请求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担责的,对方主张扣减已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等方式返还或获偿的部分,法院依法支持;执行阶段同理。也就是说,"告公司+告王某"并行不冲突,只不能两头重复拿钱。*

三、供货商维权三步清单

1. 先看"权利外观",再决定告谁:合同盖章+对方职务身份+交易场景(在不在公司场所、走没走公司账户、有没有历史交易)——四项占得越满,越应直接起诉公司并主张表见代理; 2. 立案时主动处理刑案关联:随案提交新规第三条、第四条条文与说明,请求分别审理;对方拿受案回执申请中止的,援引第五条提出异议; 3. 同步固定刑案线索:对王某私刻公章、冒用名义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申请法院移送(新规第五条第三款),为将来追缴退赔留口子——但记住,报案是维权手段,不是拖延民事程序的挡箭牌。

四、企业端合规清单(风险提示)

1. 用章管理:印章专人保管、用印审批留痕;项目章、分公司的章从严管控,作废旧章要书面公告并登报; 2. 授权管理:给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写明权限范围与期限,向主要交易相对方书面送达,到期收回并在工地公示栏更新; 3. 人员离职即"断外观":当天停用企业邮箱、门禁、工牌,书面通知有业务往来的相对方——(2026)沪01民终539号中公司败诉,正是因为离职人员还能用邮箱、还能进办公场所收货; 4. 发现假章别只会"等刑案":立即报警+书面向已知相对方发函声明+保全证据;但幻想用一纸受案回执让民事官司停摆,新规第五条已经明确行不通; 5. 恶意串通反噬更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不能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合同无效,也不能主张合同对法人生效(法人追认除外),法人的损失可请求行为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新规第十八条;cf. 法释〔2023〕13号第二十三条); 6. 时间节点自查:2026 年 9 月 22 日之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新规;此前已受理的按既有程序与证据处理,策略要分轨制定。另注意:新规施行后,1998 年《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仍然有效,但与其不一致的,以新规为准(新规第二十四条)。

五、法条与判例速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2026年9月22日施行):第二条(同一事实/关联事实的界定)、第三条(六类应当受理情形)、第四条(分别审理及中止的例外)、第五条(受案回执不当然中止;线索移送)、第九条(追缴退赔与民事责任的扣减)、第十七条(合同效力依民法典认定)、第十八条(恶意串通)、第十九条(合同诈骗情形下有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分处理)、第二十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情形合同对单位有效)、第二十二条(中止期间利息)、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与新旧衔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后果)、第一百六十二条(有权代理)、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五百零四条(越权代表)、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二十八条:表见代理两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二十二条(不能仅以印章非备案/伪造否定合同效力)、第二十三条(恶意串通与连带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判例(均检索自华宇元典法律数据库):(2026)沪01民终539号——离职员工用企业邮箱+私刻公章订货,刑事判合同诈骗,民事仍认定表见代理、公司付款;(2025)京01民终6731号、(2025)京01民终8080号——采购员伪造合同专用章签约并被判合同诈骗罪,法院认定公司内控制度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承担付款责任;(2026)渝05民终8058号——报警回执与内部用章审批记录不足以否定表见代理;(2025)川01民终5914号、(2026)甘0105民初4590号——相对人未核实身份、货款打入个人账户,构成重大过失,不成立表见代理;(2026)新01民终3362号——明确"表见代理认定与刑事犯罪认定属不同法律关系,无需中止审理"。

六、结语

新规收紧的,是"拿刑事立案当挡箭牌"的拖延术;留下的,是一条按"权利外观+善意无过失"认账的民事正道。对供货商来说,把每一单交易的身份、授权、账户痕迹留扎实,货款就有了着落;对施工企业来说,一枚公章管不住,赔的就不只是货款,还有整个项目的信用。法治化营商环境,正是从"民事的归民事、刑事的归刑事"这一小步开始。

数据来源说明:本文选题与判例经 ima 个人知识库检索(新规全文自公布次日起收录)与华宇元典法律数据库类案检索核验,法条内容均对照现行有效文本。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普法交流之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人物、情节均为化名与场景演绎,所引法条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判例仅代表个案裁判观点。个案处理请结合具体证据材料与受理时间,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