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施行,全文23条。其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用五条规则专门回应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到底怎么行、能不能行、什么时候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下称"工程优先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清偿顺位在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之前。对施工企业来说,它决定一个项目是赚是亏;对建筑工人来说,它是工资兑现的间接保障。2025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超过30.3万亿元,吸纳农民工就业4155.8万人——优先受偿权怎么用,不只是商业问题,也是民生问题。

一、优先受偿的范围:金额和工程必须写进判决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

以往不少判决只概括确认"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写明金额和对应的工程范围,等到执行阶段双方再为受偿范围打一场官司。新规把这个问题前置到审判阶段,而且不待发包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对代理承包人的律师,实务含义很明确:诉请要写具体,把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数额、对应的工程部位一次性讲清;对代理发包人、抵押权人的律师,则多了一个明确的抗辩方向——优先受偿范围直接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权利的顺序。

第十七条第二款还划了一条线: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不复杂。停窝工损失是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没有转化为工程实体的价值,不属于工程价款的固有组成部分。实务提示很直接:索赔清单要把"工程款"与"损失类主张"分开列明,别指望损失也插进优先顺位;主张损失的,走一般债权请求权和违约责任的路。

二、以房抵工程款:折价行权的四道门槛

第十八条规定,承包人依据其与发包人订立的折价协议,主张已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工程质量合格;二是建设工程可以折价;三是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四是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以房抵工程款、以楼抵债在行业里非常常见,新规给它加了一道门槛:折价必须"价格相当",以防止承包人与发包人低价协议折价、转移资产,损害发包人其他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

实务上把握两条。第一,折价协议签署前做一份评估,或至少留存同期市场价格的客观依据,把"基本相当"落到证据上。第二,催告程序不能省,书面催告加送达回执是构成要件之一,不是走过场的礼节。

三、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优先权跟不跟走

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已经支付了合理转让款等因素作出裁判。

这是五条中最具弹性的一条,没有"一刀切"。原因是司法实践长期存在分歧:允许随转让,有利于承包人尽快回笼资金;不允许,受让人只能拿到普通债权,在发包人资信恶化时几乎没有回收希望。从效率角度看,允许优先受偿权随债权流转,能让工程款债权在市场上真正卖得动、卖得上价,承包人多一条融资渠道,建筑工人的工资也就多一层间接保障。但四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尤其"竣工验收合格"与"已支付合理转让款",构成了防止借债权转让架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关口。

业务提示:做工程款债权保理、债权收购的当事人,受让前必须做尽调,四项要素逐项核实并留痕——竣工验收资料、结算文件、转让合同效力、转让款支付凭证。反过来,代理发包人一方,可以用"未竣工验收合格""价款未经结算""转让款不真实""转让合同无效"来抗辩。

四、工程没了,优先权还在吗

第二十条确立了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性: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承包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仍可主张优先受偿。

现实中工程因征收、拆迁或意外事故灭失并不少见,比如城市更新中拆掉的厂房、在建工程因事故损毁。新规明确优先权的效力延伸到替代物上,承包人的权利不会因标的物消失而落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补偿金通常由发包人掌握,代理承包人时要及时申请保全或对相关款项主张权利,避免这笔钱被其他债权人先分走。

五、18个月的行权期限,从哪天开始算

优先受偿权有行使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这个期限怎么起算,一直是实务里的争议高发区。第二十一条给出了更清晰的口径: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后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付款日期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变更后的付款日起算;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或者约定不明,但结算协议明确了付款日期的,自该日起算。

起算点差一天,可能就意味着优先权存续与否。实务上必须建立台账:把每个项目的应付款日、变更后的付款日、结算协议约定的付款日逐一登记,倒排十八个月的最后期限;一旦临近,务必及时通过起诉、申请确认或者协议折价等方式行权,并保留行权证据。

六、律师实务清单

一、诉请要具体。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时,写明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数额与对应工程范围,避免执行阶段再起争议。

二、损失单独立项。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请求分开主张,路径不同、举证不同。

三、折价协议留痕。以房抵款前留存价格相当的客观依据,并完成书面催告程序。

四、转让前做尽调。工程款债权转让、保理业务,四项要素逐项核实,尤其是转让款支付凭证。

五、期限做成台账。十八个月行权期限按项目逐一登记、倒排,行权后留存证据。

结语

《建工解释二》用五条规则,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粗放确权"推向"精细裁判"。对承包人,规则更清晰,要求也更细:范围要精准、折价要有据、转让要有实、期限要盯牢。对发包人及其债权人,抗辩空间同样被规则化了:范围未明确、折价不相当、转让款不真实、行权已超期,都是现成的抗辩点。

还要提醒一点。《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建立了司法与行政联动机制,法院审理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出借资质等行为,会把线索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这意味着建工诉讼不再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还可能牵出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追责。代理案件时,证据的组织既要服务于胜诉,也要顾及当事人的合规风险。

工程款是施工企业的命脉,也是建筑工人工资的来源。把优先受偿权用对、用足、用在期限内,是这部司法解释留给实务界最实在的功课。

(本文为法律热点评论,仅供交流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