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钢聊法 · 漫画普法 | 作者:郑思钢律师 | 2026年11月2日
小李去年入职一家小型加工厂,办完入职手续,人事又递来一张纸——《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人事说得很实在:"签了它,公司每月多给你 800 块现金补贴,到手更多;不签,这个岗位就不一定留给你了。"小李犹豫了一下,签了。一年后,他在车间被机器压伤左臂,住院手术。结账那天他才知道:因为没有工伤保险,这笔医疗费一分都走不了基金;去找公司,公司翻出那张承诺书——"白纸黑字,他自己签的,自愿的。"就在今年 11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正式施行,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最高可处欠缴数额三倍的罚款。本文用 8 幅漫画,把这张承诺书背后的三本账一次算清: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劳动者能拿回什么、公司要挨什么罚。

一、这个题为什么现在讲?
热点来源:这是近三个月里"制度落地 + 执法加码"叠加得最紧的一个民生合规题。其一,2026 年 11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开始施行,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彻底结束了此前各地执法尺度不一的局面;据公开报道,该《基准》第 30 项明确,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根据欠缴金额规模与占应缴总额的比例,分一般、较重、严重三档执行。其二,司法侧的口径早已收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最高法同步发布了配套典型案例"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其三,裁判与宣传层面持续加温:2026 年 3 月,中国法院网以案说法再次明确,员工签署"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公司把社保费折现发放的,承诺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已领取的社保折现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新规刚生效、司法解释已明确、典型案例可援引——这个题,此时讲最有价值。
实务价值:这个题有两副面孔。对劳动者来说,它关系的是"出了事有没有人兜底"——工伤、大病、生育、养老,四张安全网一旦没有参保,全部转为个人自担,而一张承诺书并不能把风险推回给员工自己。对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建筑劳务、餐饮零售等用工密集行业)来说,它关系的是"省下来的那点钱值不值":原本只是补缴加滞纳金,如今多了一条最高三倍的罚款,而且是全国统一裁量尺度,不再有地区差异可钻。更现实的是,很多老板至今仍以为"员工自愿签了字就没事"——这个认知偏差,正是本文要纠正的核心。本文所引法条均已核到现行有效原文(来源见文末)。
二、漫画剧场:一张承诺书上的三本账
分镜一:入职时的那张纸

人事:"签了这个,公司每月多给你八百块现金补贴,比交社保划算多了。"
小李:"……不签的话,这个岗位还留着吗?"
*解说|这张纸的常见名字有《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社保折现协议》《自愿不参保声明》。形式五花八门,本质只有一个:用一笔现金补贴,换掉法定的参保义务。法律上,这不是"员工处分自己的权利",而是用人单位在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早已写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分镜二:犹豫中的那一笔

小李:"八百块,够半个月房租了……可要是真出了事呢?"
工友:"我们都是这么签的,签吧,不然显得不合群。"
*解说|这是承诺书最常见的生成场景:入职即签、格式条款、不给选择。需要提醒的是,即便员工当时确实是"真心自愿",也不改变结果——参保是法定义务而非民事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免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分镜三:出事那天,才知道没有网

小李:"护士,我的住院费不能走医保吗?"
家属:"厂里没给你参保,这一万多块钱,全得自己掏。"
*解说|事故是最诚实的检验。未参保的后果会沿着四个方向同时炸开:其一,工伤——《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其二,医疗——未参保期间的医疗费无法从医保基金支付,本可由基金承担的部分,转化为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其三,生育、失业、养老——生育津贴、失业保险金、缴费年限与养老金待遇同步受损。其四,救济成本——劳动者要走仲裁、诉讼,时间成本往往比金额本身更重。*
分镜四:公司甩出承诺书

老板:"白纸黑字,他自己签的,自愿的!钱我们也按月折给他了,两清。"
郑律师:"两清不了。这张纸从签下的那一刻起就是无效的,你发下去的补贴,还得还回来。"
*争议焦点|① 员工"自愿"签的放弃社保承诺书,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② 无效之后,劳动者能主张什么——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要经济补偿?③ 公司折现发给员工的社保补贴,能不能要回来?④ 除了补缴,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哪些行政处罚?*
分镜五:第一本账——协议为什么无效

郑律师:"先把结论记住:约定无效,义务不除。这张纸不是'放弃权利',是'试图免除法定义务',法律不认。"
小李:"可那八百块,我确实拿了啊。"
郑律师:"拿了也不影响。公司补缴之后,可以请你把这笔补贴退回去——但那是公司的权利,不是它不给你参保的理由。"
*法律分析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②|典型案例佐证:最高法随该解释同步发布的"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保、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法院认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公司未依法缴纳,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另据中国法院网 2026 年 3 月刊载的案例,劳动者签署"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公司将社保费折现发放的,法院认定承诺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劳动者已取得的折现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法理基础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两案合起来就是一句话:协议无效,公司该补还得补;员工拿的补贴,公司可以要回去。这也是《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精确含义。*
分镜六:第二本账——劳动者能拿回什么

小李:"那我现在能做什么?"
郑律师:"三件事,可以同时做:一是要求补缴,二是书面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三是就'本该由基金报而没报上'的损失单独索赔。"
*法律分析③|第一,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属"即时解除",无需提前三十日预告,但务必书面通知并写明理由)。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第二,补缴社保费——补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人民法院一般不直接判令"补缴",实践中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劳动监察推动。第三,损失赔偿——因未参保导致医疗费、工伤待遇、生育津贴等本可由基金支付而未能支付的,可以就该实际损失另行主张赔偿。第四,程序提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切勿久拖。*
*建工与劳务用工延伸|建筑、装修、餐饮、物流等层层分包、用工流动性大的行业,"包工头带人干活、不给参保"最为常见。需要分清两条线:工资是一条线,社保是另一条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第八条明确,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要注意:工资可以沿着这条链追,社保参保义务仍落在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身上,两条线不可互相替代,也不要因为"工资已经拿到"就忽略未参保的风险。*
分镜七:第三本账——公司要挨什么罚

老板:"不就是补上就行了吗?还能怎样?"
郑律师:"补上只是起点。滞纳金从欠缴那天开始按日万分之五滚,逾期不缴的还有一到三倍罚款;今年 11 月 1 日起,这笔罚款有了全国统一的裁量基准。"
*法律分析④|行政责任三层叠加:第一层,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二层,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约 18.25%,且不与罚款相互折抵)。第三层,罚款——同条明确,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新规要点|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把社保缴费违法行为正式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此前由各地自行把握尺度);据公开报道,其第 30 项针对"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形,明确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按欠缴金额规模、欠缴数额占应缴总额的比例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档执行。此外,用人单位还面临划拨与强制执行: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的,征收机构可以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划拨;未提供担保的,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相当于应缴数额的财产抵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工伤领域另有专门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缴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句话总结|劳动者的账是"能不能拿到钱",公司的账是"能不能扛住罚"。三倍罚款加上按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早已超过当初"省下来"的那点社保费——这笔账,怎么算都是亏。*
分镜八:与其事后补,不如现在改

老板:"那已经签过承诺书的,怎么办?"
郑律师:"主动改,成本最低。自查、补缴、改合同、留台账——这四步走完,风险基本可控;等处罚决定书下来再改,就晚了。"
*实操要点|对用人单位而言,正确的顺序是:先自查(按工资总额核对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月数)→再补缴(主动补缴可争取从轻、减轻,避免因"经责令限期缴纳仍逾期"而落入罚款档次)→改文本(删除各类"自愿放弃社保""社保折现"条款,此类条款无效且本身即是不合规的证据)→建台账(参保登记、缴费凭证、工资表、用工名册留存备查)。对劳动者而言,正确顺序是:先留证(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承诺书原件或照片、社保参保记录截图、医疗或工伤票据)→再投诉(向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反映未缴少缴)→后主张(书面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就实际损失索赔)。*
三、两份可以直接用的清单
#### 劳动者:四步守住自己的安全网
1. 入职即查: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就应当为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入职一个月后仍查不到参保记录,就要警惕。 2. 别签、别收、留证据:不要签署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如已签署,保留原件或照片、公司按月发放"社保补贴"的流水记录——这些既是公司违法的证据,也是将来需要返还的款项依据。 3. 出事立刻固定损失:工伤事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就医票据、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完整留存。未参保期间本应由基金支付而未支付的部分,是索赔的核心标的。 4. 两条路同时走:补缴走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12333、12366 可咨询投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损失赔偿走劳动仲裁、诉讼,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
#### 用人单位:合规六条
1. 删除一切"放弃社保"条款:《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社保折现协议》等一律清理。这类条款不但无效,还会成为认定违法事实的直接证据。 2. 全员、全险种、足额参保: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一体,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据实申报,不得一律按最低基数"一刀切"。 3. 把握三十日登记时限: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数额,企业丧失申报主动权。 4. 分包、劳务、劳务派遣一并管:与分包单位、劳务公司、派遣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参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并索取参保凭证;仅靠"出了事由包工头负责"的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也不能免除自身的行政责任。 5. 主动纠错优于被动受罚:发现欠缴后尽早主动补缴,避免进入"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罚款情形;2026 年版裁量基准按欠缴金额与占比分三档,越早处理档位越低。 6. 台账留痕不少于法定年限:劳动合同、用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凭证分类归档,以备稽核与争议举证。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面向公众的法律知识普及与一般性实务提示,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文中所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均已注明名称与施行日期,具体条文请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政府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等官方发布的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第 30 项的具体表述与三档划分标准,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的文本为准。文中提及的案例均为公开报道的信息摘要,个案事实以有权机关的正式文书为准。各地在缴费基数、补缴流程、裁量细化方面存在差异,如需针对具体纠纷采取行动,建议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承诺书、参保记录等材料,当面咨询执业律师或拨打 12333、12366 热线。文中人物、情节为便于讲解所作的虚构与简化,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十九条及配套典型案例"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第八条;《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26 年 11 月 1 日施行);中国法院网《求职季哪些"常规操作"不合法》(2026 年 3 月);央视网、光明网、澎湃新闻关于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新规的公开报道(2026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