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钢聊法 · 漫画普法 | 作者:郑思钢律师 | 2026年10月30日

主播阿珍离职三个月,深夜刷手机,看见"自己"正在直播间卖瘦身茶——脸是她的,声音是她的,那句"我自己喝了三个月"却从没说过。公司两手一摊:"素材是我们拍的""视频角落标了'AI生成'"。2026 年 9 月 7 日最高法《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施行后,这套说辞正式失灵。本文用 8 幅漫画讲清:AI 克隆脸和声音怎么定性、标注为什么不能免责、被侵权人怎么让它最快下架。

一、这个题为什么现在讲?

热点来源:三件事在同一个季度叠加。其一,2026 年 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并即日施行,共 24 条——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出台的涉 AI 纠纷裁判规则文件,直指"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仿冒名人带货""大数据杀熟"等乱象。其二,2026 年 10 月 22 日,知名女演员吴越公开维权:短视频账号用 AI 换脸、AI 拟声高度还原其面部特征与个人声线制作带货视频,仅在角落以极小字体标注"含AI生成内容",涉事账号最终被平台永久封禁——"标注不免责"由此冲上热搜。其三,2026 年 9 月最高法发布聚焦网络法治的典型案例,其中"AI仿名人带货"案判赔 12 万元,把电商经营者的审核义务钉在了判决书里。新规施行不满两个月即接连落地热点事件,笔者在整理个人知识库时注意到,该意见全文及相关典型案例已被大量法律人第一时间归档研读,热度可见一斑。

实务价值:这个题一端连着"人"——主播、配音师、艺人和每个普通人,脸和声音是最容易被零成本复制的资产;另一端连着"企业"——大量商家正在上马"AI 数字人 24 小时直播间",省下的是主播工资,赔上的可能是赔偿金、最高两百万元的罚款和封号。新规把"未经同意的 AI 化使用"明确划为侵权,同时发给被侵权人一件快武器(人格权侵害禁令);对企业则划出了"授权—标识—话术"三条合规红线。本文判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广州互联网法院官方发布,俱在可查。

二、漫画剧场:阿珍的"第二个我"

分镜一:案情

阿珍:"姐妹们,这款精华我自己回购了三次……" 运营主管:"好好播!放心,直播素材都归公司,你只管出镜。"

*解说|阿珍是某护肤品牌直播间的签约主播,两年里录下了几百场带货直播。在职期间,她对镜头说的每一句话、展示的每一张脸,都被公司完整地存进了素材库。*

分镜二:离职交底

阿珍:"我离职了。以后别再用我的脸和声音,包括做成 AI。" 运营主管:"知道啦,放心吧。"

*解说|阿珍离职时特意在微信里白纸黑字写明"不得继续使用本人肖像、声音"。这句提醒,日后会成为庭审里的关键证据——它证明公司是"明知"而为之。*

分镜三:争议焦点

闺蜜:"阿珍,你半夜还在直播?卖的还是瘦身茶?" 阿珍:"那个'我'说它喝了三个月瘦了八斤——我根本没碰过这东西!"

*争议焦点|① 公司拿着"自己拍的视频",离职能不能接着用、能不能 AI 化?② 视频角落标了"含AI生成",能免责吗?③ 让"她"说"我亲自喝了三个月",是什么性质?④ 阿珍怎么让它最快下架?*

分镜四:法律分析① 人格权定性

郑律师:"AI 拼出来的'数字人阿珍',法律上就是你的肖像。未经你同意制作、使用、公开,直接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①|《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2026 年 9 月 7 日施行的最高法《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第四条进一步落地:未经同意利用 AI 处理自然人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侵权;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的,侵害其声音权益。判例早已先行: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4 年 4 月宣判的全国首例 AI 生成声音侵权案(配音师殷某案),判赔 25 万元;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6 年 3 月发布的直播电商典型案例之案例八(杨某诉某皮肤管理中心、某传媒工作室案),主播离职后账号仍用其形象、声音做"AI 直播",法院判前用工单位与账号运营方共同侵权、连带赔偿。*

分镜五:法律分析② 两个抗辩都不成立

公司:"视频是我们拍的,著作权归公司!何况角落标了'AI生成'。" 郑律师:"著作权管的是'这段片子归谁',不管'片子里的脸和声音是谁的'。标识是合规义务,不是侵权挡箭牌。"

*法律分析②|其一,公司对直播视频即便享有著作权或录像制作者权,肖像权、声音权益专属于自然人本人,对"内容"的授权不能推定出对"人格标识"的授权;而人脸、声纹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即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须依第二十九条取得单独同意——"素材归公司"的一揽子条款带不过去。广州互联网法院杨某案的裁判要点正是:即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直播素材,离职后未经主播明确许可,用工单位及账号运营方均无权使用,更不得利用 AI 技术衍生使用。其二,标注义务来自《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及 2026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属于行政合规要求;是否侵权,核心仍看是否取得同意、内容是否真实。最高法 2026 年 9 月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李某瑾诉某文化公司案)还加了压:委托方未审核素材来源与授权,与制作方构成共同侵权,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 12 万元。*

分镜六:法律分析③ 虚假体验+虚假宣传

消费者:"主播亲测瘦了八斤?我怎么越喝越胖……" 郑律师:"让'她'说没说过的话,一头侵害名誉权,一头构成欺诈。两头都要赔。"

*法律分析③|《意见》第四条后段规定,操控生成的虚拟数字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该自然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阿珍亲测瘦身"正是替她说没说过的话。对消费者一侧,《意见》第十条明确:经营者利用 AI 实施"仿冒名人带货"等行为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的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支持。行政责任上,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的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者依第二十五条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分镜七:法律分析④ 救济路径

郑律师:"不用等官司打完。三步走完,'数字人阿珍'可以先下架、再算账。"

*法律分析④|第一步,固定证据:对直播录像、商品链接、销量页面录屏存证并办理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同时保存劳动合同、离职沟通记录。第二步,通知删除: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向平台发侵权通知,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 AI 服务提供者,依《意见》第七条发出通知后其未及时停止生成、屏蔽相关指令的,同样依法担责。第三步,人格权侵害禁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意见》第八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包括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不必等到判决。*

分镜八:赔偿与合规

郑律师:"赔多少有参照:这类案子,两万五、十二万、二十五万都判过。想不被追着赔,把后面那张清单贴到运营部墙上。"

*解说|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按被侵权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难以计算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与账号运营方构成共同侵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承担连带责任。已决案例给出的参考区间:杨某案判赔 2.5 万元、李某瑾案 12 万元(含维权合理支出)、殷某案 25 万元,另均附赔礼道歉。*

三、被 AI 侵权:维权三步清单

1. 先固定,再交涉:录屏+链接+销量页存证(公证或时间戳),保存劳动合同、授权条款、离职沟通记录——这些决定"明知"与"授权范围"两个胜负手; 2. 通知删除与禁令并用:向平台发侵权通知(民法典第1195条)、向 AI 服务提供者发通知(意见第7条);对仍在持续直播的,直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民法典第997条、意见第8条),先停损、后索赔; 3. 算清三笔账:财产损失或对方获利(民法典第1182条);精神损害(民法典第1183条);合理维权支出。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虚假宣传,行政查处材料可以反过来作民事证据。

四、企业端:"AI 数字人直播间"合规六条

1. 授权单独且书面:拟采集人脸、声纹并训练数字人的,合同中单独写明用途、范围、期限与终止后果(《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29条)——一揽子"素材归公司"条款推不出人格权授权; 2. 离职/合作终止即下架:同步停用数字人、删除训练语料与生成能力,并书面确认——杨某案败诉的关键正是离职后继续使用; 3. 不碰任何真人身份:名人、员工、网红甚至"高度相似的脸"都可能被认定"可识别"(《意见》第4条及最高法理解与适用明确:可识别性不要求与本人完全一致); 4. 标识照做,但别当护身符:深度合成显著标识(《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7条)、《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的持续提示义务都要履行——但标识义务抵不了"未获同意"与"内容虚假"两项核心风险; 5. 话术过审:AI 脚本禁止虚构使用体验、宣称功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5条(最高200万元罚款、可吊照),普通食品宣称"瘦身""防脱"是执法高频区; 6. 委托关系不留真空:委托 MCN 或技术服务商的,合同写明素材合法性审核义务与违约责任——但注意,内部约定只解决追偿,挡不住对外的连带责任(李某瑾案:委托方照样赔了12万),审核必须真做:核对授权链条、留存书面记录。

五、法条与判例速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2026年9月7日发布施行):第四条(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虚拟数字形象→姓名权肖像权;合成人声→声音权益;操控虚拟形象发表不实言论→名誉权)、第七条(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义务;恶意诱导生成者担责)、第八条(人格权侵害禁令)、第十条(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依消保法第55条支持惩罚性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删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生物识别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第二十九条(处理须取得单独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退一赔三,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2025年10月15日施行)第九条(虚假宣传)、第二十五条(罚则:最高二百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人脸替换、合成人声应显著标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2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AI 生成人物图像、视频用于直播电商应依法标识并持续提示);
  • 判例与热点事件: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4 年 4 月全国首例 AI 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殷某案,判赔 25 万元,该裁判要旨已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6 年 3 月 13 日发布网络直播电商典型案例之案例八(杨某诉某皮肤管理中心、某传媒工作室案:离职主播遭"AI 直播",共同侵权、连带赔偿 2.5 万元)及案例七(朱某诉龙某案:盗用带货视频切片制造"虚拟代言",全国首例声音利益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发布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李某瑾诉某文化公司案:"AI 仿名人带货",共同侵权,判赔 12 万元);2026 年 10 月 22 日知名女演员吴越公开维权事件("标注 AI 生成不能免责")。

六、结语

AI 数字人本身不违法,违法的是"未经同意拿真人的脸和声音去赚钱"。对每一个出过镜、开过口的人来说,你的脸和声音是你的资产,别人想用,先问过你;对每一个想省下主播工资的商家来说,数字人可以用,但授权要单独拿、标识要真实做、话术要干净说。技术会一直跑在前面,而法律的答案其实很朴素:人格权益,专属于人。

*数据来源说明:本文法条(民法典第997条、第1023条,消保法第55条,个保法第28条等)均经华宇元典法律数据库核对现行有效文本;选题热点、新规全文与判例经 ima 个人知识库检索及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广州互联网法院官方发布核验。*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普法交流之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人物、情节均为化名与场景演绎,所引法条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判例仅代表个案裁判观点。个案处理请结合具体证据材料与管辖法院裁判倾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