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开了家文化公司,卖家庭教育类图书,店铺开在某平台上,流量一般,月销三位数。

他听说找带货主播"切片投流"能起量,就签了个主播,约定一条:视频自己拍、自己发、自己负责,出了事主播兜着。合同上白纸黑字,还写了违约赔偿条款。

两个月后,书卖爆了。一个家庭教育领域很有名的教授,站在讲台上讲课的画面,配上和她本人几乎一模一样的声音,在推荐老周家的书。用户点视频旁边的按钮,直接跳进老周的店铺下单。

老周很高兴,直到收到法院传票。

教授索赔25万。老周把合同拍在律师桌上:"素材不是我做的,视频不是我发的,合同写了侵权由主播承担,凭什么告我?"

法院的答案是:你也是被告,而且你要和主播一起赔。

2025年7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了:某文化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双方都没上诉。2026年9月16日,这个案子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

一、声音能不能告?能,而且早就写进法典了

很多人以为,只有脸能告。其实声音一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紧接着补了一句: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就这一句,把声音从"没有专门规定的边缘地带"拉进了人格权的正中间。

判断标准不是"听起来像不像",而是可识别性:只要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领域的听众,能根据音色、语调、发音风格,把这段声音和某个具体的人对上号,这段声音就受保护。合成了、加工了、加了背景音乐,都不影响。

徐州泉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同类案件里,被告抗辩"这声音是AI合成的,不是本人录的"。法院没有采纳:合成后的声音与本人高度相似,仍能指向特定人,就落在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内。那起案件,判赔15万元。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这是最高审判机关第一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五部分二十四条。其中第四条把这个逻辑写得更细:

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该自然人主张侵害其声音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一条还管了两件事:用AI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并公开使用,侵害姓名权、肖像权;操控这个虚拟形象去说不实的话、做不当的事,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害。至于"AI复活逝者",死者近亲属可以依《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主张权利——山东沂水县法院就判过一起,商家把已故老中医的生前采访与AI合成视频拼接起来卖书,判赔五万元。

二、"合同写了他担责",为什么对外不管用

这是老周最想不通的地方,也是这类案件里最常见的一个误解。

那份委托合同是真实的、有效的,但它只在老周和主播之间有效。合同不能给第三人设定义务,也不能替第三人免除责任。教授不是合同当事人,她不需要看你们怎么约定,她只看谁用了她的脸和声音、谁从中赚了钱。

所以法院走的不是"违约",是"共同侵权":

主播未经授权使用教授肖像、合成其声音,是故意侵权;老周作为委托方、店铺经营者和直接获利方,对推广素材的来源和授权情况不闻不问,是过失。故意加过失,指向同一个损害结果,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所有电商老板抄在本子上:那份协议本身就写明了老周对推广内容有审核责任和管理权限。他签了这份合同,就等于承认自己有审核义务,然后没有履行。

换句话说,你以为签的是一份"免责协议",法院读到的是"义务确认书"。

连带责任的含义是:教授可以只起诉老周一个人,要求他赔全部;老周赔完之后,再拿着合同回头向主播追偿。追得到追不到,是另一场官司的事。

三、法院怎么判断"你有没有过错"

法发〔2026〕10号第三条定了一个基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AI侵权原则上不是"沾上就赔",而是看你有没有过错。但"过错"怎么算,这一条给了五个维度:

  • 人工智能应用的具体场景;
  • 自主化程度;
  • 技术与信息透明度;
  • 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
  • 开发者、提供者等主体为预防和减少侵权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技术上的可能性;
  • 使用者对侵权损害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没有预见能力和控制能力。

翻译成商家听得懂的话:你越是靠这条内容赚钱,越是能预见到风险,越是技术上做得到审核,你的注意义务就越重。

一条明显使用知名人士肖像、配音又高度仿真的带货视频,侵权风险"显而易见"。这时候说"我不知道""我没看""我信任主播",不构成抗辩。

四、比12万更贵的,是"退一赔三"

赔12万,对一家中小电商来说已经够疼。但真正的风险敞口在后面。

意见第十条专门写了两类消费者权益侵害,第一类是"大数据杀熟":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判断标准看三点——是否实质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否基于消费偏好、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浏览记录形成针对个人的交易条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伦理。

第二类就是本案这种"仿冒名人带货",而且写得更狠: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是什么?退一赔三,不足五百按五百。

一件99元的书,卖出一万单,如果被认定为欺诈,赔偿基数是销售额的三倍。这不是一个数量级的事。

所以在这个场景里,商家面对的是两拨人:被仿冒的名人,告人格权;买了东西的消费者,告欺诈。前者赔的是损失和维权成本,后者赔的是三倍价款。前者是上限可见的,后者是随销量放大的。

五、平台和AI服务商,站在哪一格

意见第七条给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画了一条"通知—必要措施"的线:AI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等必要措施的,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通知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如果是用户输入侵权提示词恶意诱导生成,用户自己担责;平台接到通知仍不处理,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处理。

第八条还给权利人配了一件"快武器":人格权侵害禁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停止——包括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有关服务。

对名人、企业家、主播这类靠脸和声音吃饭的人来说,禁令有时候比赔偿更有价值:赔偿要走完一审二审,禁令可能几周就下来。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第十二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的,法院要综合考量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措施和获利情况来分配责任;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等予以佐证。

这条的实务意义是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过去权利人很难证明"你拿我的作品训练了模型",现在开发者要自己说清楚数据从哪来。

六、企业合规清单:六件事,现在就能做

第一,把"授权链"当成进货单来管。任何使用真人肖像、声音、姓名的素材,必须能拿出授权文件;授权范围要写清用途、渠道、期限、是否允许二次剪辑和AI处理。没有授权文件的素材,一律不用——包括主播"自己搞定"的素材。

第二,合同条款要改结构。现在的写法多是"侵权由主播承担",这只解决了内部追偿,解决不了对外连带。要补三样:素材授权承诺与保证、事前提交审核的义务、违约责任与全额追偿(含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商誉损失)。再加一条单方下架权:发现风险可以先下架,不必等对方同意。

第三,建立投放前审核留痕。谁审的、审了什么、什么时候审的,留下记录。真到了法庭上,"我们审核过"这句话,只有记录能证明。

第四,标识义务不能省。《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已施行,AI生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要加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意见第十九条把"删除或者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列为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之一——去掉水印这个动作,本身就会变成对你不利的证据。

第五,把"大数据杀熟"当成产品合规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定价算法里如果有个性化因子,要能解释它的正当性、充分性和非歧视性;新客优惠、会员折扣、清库存,这些理由要能落到纸面上。

第六,诉讼阶段也要合规。意见第十九条明确:当事人用AI生成内容作证据,法院要综合考量提示词设计、与主张作品的相似程度、重复测试的一致性等因素;提交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如果用了AI,提交前要核实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向法庭说明使用情况。编造案例、错引条文,责任在提交的人身上。

结语

AI把"伪造一个人"的成本,降到了几十块钱。

但法律没有跟着降价。声音还是那个声音,脸还是那张脸,责任还是那个责任。技术只是换了一种侵权的方式,没有换掉侵权的本质。

对商家来说,这个案子最刺人的地方不是12万,而是那句"我以为合同写清楚了"。

合同能分配你和主播之间的账,分不掉你对被侵权人和消费者的账。

(本文为法律热点评论,仅供交流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