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干完了,第三方审核机构审定工程款近8亿元。到了结算,总包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先扣掉一大块"让利",剩下的才轮到实际干活的分包方。
分包方想不通:活是我们一寸一寸干出来的,钱凭什么先扒一层皮?
总包也有话说:让利条款白纸黑字写在分包合同里,你亲笔签的字。
2026年10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典型案例",四起案例里有一起,正面回答了这个问题。结论一句话:违法分包情形下,分包合同约定的高额让利实质是违法分包产生的管理费,总包实际未参与施工管理的,不应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一、选题来源:为什么现在写这件事
说三件事。
一是高院级典型案例刚刚落地。2026年10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典型案例"(4起),其中案例二"某集团公司诉某股份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的核心争议,就是分包合同中让利条款的效力。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同月配发的法理阐释《以司法之力护航重大项目建设》,把这类案件的裁判逻辑提炼为一个清晰的原则——"禁止不法获利规则":当事人基于违法行为主张的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最高法早有明确态度,只是很多企业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已经讲透: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均无效,其中关于支付"管理费"的约定亦为无效;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
三是新规之下这个问题的分量更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下称《建工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六条重新锚定了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折价补偿请求权基础。"让利条款还扣不扣"直接决定结算金额——在一个近8亿元的项目里,这不是小数。

二、案情回放:一份让利条款,一次正面交锋
以下事实根据河南高院典型案例二公开内容整理,当事人作匿名化处理:
- 项目 某住建局(发包人)将市政道路项目以"投资人投资+工程总承包+政府分期支付"模式交给甲公司(承包人)
- 分包 甲公司又将该项目分包给乙公司,分包合同中约定了高额让利条款
- 结算 经审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出具审核报告,审定金额近8亿元
- 诉讼 2025年8月,乙公司起诉请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甲公司抗辩应按合同约定扣除让利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两点:其一,案涉项目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其二,分包合同约定的高额让利实质是违法分包产生的管理费,甲公司实际未参与施工管理,依法不应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让利。最终经府院联动机制多轮磋商,甲公司同意不再扣除让利,乙公司放弃部分逾期利息,调解结案。
调解书不是判决书,但高院把它选进典型案例、配上法理阐释,传递的司法态度足够清楚。下面把这条裁判规则拆开看。
三、焦点一:这份分包合同,本身有效吗

无效。这类认定在实务里几乎没有悬念。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而且是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不因为合同签得再正式、印章盖得再齐全而改变。

四、焦点二:合同无效了,那笔"让利"还能扣吗

先说合同无效之后钱怎么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六条
注意这里的措辞:参照的是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而不是合同的"全部约定"。工程量、计价方式这些条款可以被"参照",用来计算你实际干的那部分活值多少钱;但让利条款、管理费条款不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它是对违法状态的"对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说得很直白: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中国法院网2026年10月刊发的法理阐释则把逻辑补全:所谓"让利款""管理费",若转包方仅出借资质,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质量管控,本质上就是违法转包的对价,属于不法给付,司法机关对该类费用不予支持——通过否定违法行为的预期收益,倒逼建筑企业回归实体施工本源。

五、两条重要的边界:不是一刀切,也有行政账

边界一:真金白银的管理投入,走"赔偿",不走"管理费"
司法否定的不是管理本身,而是"假管理、真转包"。如果承包企业确实派驻了管理人员、组织了施工、承担了税费,这些因无效合同实际支出的费用,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向受益方主张——但那是"赔偿实际损失",不是"按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两者的举证要求完全不同。前述法官会议纪要同样点明:建筑企业因纳税、缴费等"管理"行为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属于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损失,有权请求实际施工人赔偿。
边界二:民事账了结,还有行政账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就算结算时让利没扣成,转包、违法分包本身已经把企业置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资质处分"的行政风险之下。民事上少收的那笔钱,换个身份又回来了——以罚没的形式。
六、律师建议:两张清单

给总承包企业:
- ① 分包合法性自查。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分包对象必须有相应资质;禁止层层再分包;
- ② 别把利润寄托在让利条款上。违法分包情形下让利条款无效,它不仅锁不住利润,还坐实了违法状态;
- ③ 存量合同先体检。历史分包合同若含让利、管理费约定,结算谈判前先评估合同效力与自身"实际管理投入"的证据;派驻人员记录、税费缴纳凭证、质量安全管控资料要成套留存——这是将来主张实际支出赔偿的唯一通道;
- ④ 印章与授权管住。项目部人员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结算,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公司照样要担责(参考天津北辰法院2026年10月发布的建设工程典型案例:借用资质方构成表见代理,出借资质企业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 ⑤ 结算证据前置。签证、进度审核、对账资料完整的,优先按证据结算,不轻易启动造价鉴定——河南高院典型案例一中,一起3亿多元纠纷的造价鉴定费估算高达260余万元,法院选择暂缓鉴定、先行调解;
- ⑥ 违法状态早纠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级、吊照都在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写着,别等处罚决定书到了再补救。
给分包方、实际施工方:
- ① 被扣"管理费/让利"先问两件事。合同有没有违法分包情形?对方有没有实际参与施工管理?两问都站住脚,扣减主张就难以成立;
- ② 请求权基础写对。主张折价补偿,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与《建工解释二》第六条——参照分包合同主张,而不是笼统请求"支付工程款";直诉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的老路已被《建工解释二》关闭,代位权诉讼才是例外通道;
- ③ 验收合格是前提。折价补偿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为前提,竣工验收资料、验收备案早固定;
- ④ 反向举证也有用。留存总包"未实际参与管理"的证据:人员考勤、资金流向、技术投入、往来函件,都可以削弱其扣款依据;
- ⑤ 利息别漏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主张时一并提出。

七、结语
"白纸黑字"挡不住"白纸黑字的违法"。分包合同里的让利条款,写在纸上的时候像一笔生意,结算的时候才显出它的真身——一笔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收益。
对总包企业来说,靠转包赚差价的时代在司法和行政两头都走到了头;对分包方来说,知道那笔被扣掉的"管理费"可以依法要回来,比在结算单上签字认栽重要得多。
八、风险提示与免责
风险提示:① 本文所述"让利、管理费不予支持",以合同确实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等无效情形为前提;合同合法有效的分包中,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算条款仍然有效;② 承包人确有实际管理投入的,其税费等实际支出可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主张赔偿,但需完整举证;③ 折价补偿以工程验收合格为前提,验收不合格的按《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处理;④ 转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由住建主管部门认定,个案情节不同结论不同;⑤ 本文所引案例均来自法院及官方媒体公开发布,其中河南高院案例二系调解结案,表述以官方发布为准;个案事实差异可能导致结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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