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格:笔尖悬在结算单上方

上个月,河南信阳平桥区法院公布了一起"小案子":同村两户人家,一家给另一家盖房。施工方没有资质,合同依法无效;房主便以"合同无效、墙体空鼓"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承办法官没有坐堂问案,而是专程跑到案涉房屋,把外墙瓷片、地面、院墙挨个看了一遍。最后的裁判思路很清楚:合同无效是一回事,账怎么算是另一回事——房屋2016年就建成交付、房主住了近十年,而且房主自己出具过欠条对工程款作了结算确认,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

一纸判决背后,是一类极高频的困惑:合同被判无效了,干完的活还能不能按当初约定的价算钱?签过的结算单、打过的欠条,还算不算数?

好消息是,这笔账现在有了明文算法。

一、这个选题为什么现在值得写

说三件事。

  • 一是规则刚刚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专门回答"无效之后怎么算账":第十一条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明确扩展到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第十二条确认合同无效后就折价补偿款达成的协议独立有效,发包人、承包人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多方协议同样参照处理。最高法民一庭2022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的立场,由此上升为明文规则。
  • 二是10月案例密集。2026年10月9日《广西法治日报》报道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一案:李某无资质承接附属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未完工,法院仍判投资公司按已完工程量折价补偿86.87万余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15万元;10月12日,平桥区法院公布前述农村建房案。更典型的是新乡中院建工房产典型案例之案例六:实际施工人借用多家建筑公司资质与某镇政府签订施工合同,一审按定额重新计价1.12亿余元、判镇政府再付1000余万元;二审改判——合同虽因借用资质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认定工程造价(1.01亿余元),镇政府已足额支付,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 三是覆盖面广。农村自建房、小型装修、机电安装乃至政府投资项目,无资质、未招标、挂靠、违法分包都可能让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干完且质量合格,"无效"不等于"白干";反过来,签过的结算单也不会因为合同无效而自动作废。对施工方,这是回款的底层逻辑;对发包人,这是"想推翻账单"的法律边界。

第2格:法庭上,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约定不作数"

二、先看案情:两张"无效合同"的账单

平桥农村建房案的时间线是这样的:

  • 2015年 房主杨某将自家房屋交侯某承建,口头约定施工内容与价款(侯某无建筑施工资质,合同依法无效)
  • 2016年 房屋建成交付,杨某入住使用至今
  • 此后数年 陆续付款,余款未结清
  • 2021年1月 杨某出具欠条,确认尚欠盖房款2万元;随后两次转账共1.2万元(双方对其中7000元的性质产生分歧)
  • 近日 杨某以外墙瓷片脱落、粉刷层空鼓、地面开裂等质量问题拒付尾款;侯某诉请支付剩余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实地核查后认定:侯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合同无效;但房屋早已交付实际使用多年,且杨某已出具欠条对工程价款作了结算确认,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

兴宾区案正好构成对照:李某从投资公司承接附属工程,同样因无资质合同无效,工程未完工。因双方从未结算、也无从"参照",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按鉴定意见判付86.87万余元。两个细节值得记住:其一,李某请求"解除合同"被驳回——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效力,无所谓解除;其二,投资公司未提质量抗辩,折价补偿以质量合格为前提这一底线在两个案子中都清晰可见。

三、争议焦点:三个问题决定这张单子的命运

第3格:三个问题——效力、质量、结算协议

焦点一:合同无效,钱还能不能要?

哪些情形会无效?《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列了清单: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因转包、违法分包签订的施工合同同样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无效之后怎么办?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给出总规则: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工程的人、材、机已经物化到建筑物里,拆不下来、也还不回去,唯一出路就是折价补偿。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随之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一句话:无效不白干,但质量合格是底线。

焦点二:按什么标准算?"参照约定"不等于"按定额重算"

这是无效合同结算里最容易走偏的一步。新乡中院案例六就是活教材:实际施工人主张脱离合同单价、按定额重新计价,一审照准,算出1.12亿余元;二审算的是另一笔账——合同对工程单价有明确约定,同一项目前期楼栋也已按约定单价结算履行完毕,参照约定标准造价为1.01亿余元,镇政府已足额支付,改判驳回全部诉请。裁判要旨说得很直白:如果允许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脱离约定、改采定额重算,承包人将因合同无效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这显然背离制度本意。

规则层面,《建工解释二》第十一条把"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落到实处:包括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建工解释一》第十九条亦明确,对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第二十四条则处理"阴阳合同皆无效"的情形——数份合同均无效但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那兴宾案为什么走了造价鉴定?因为工程未完工、双方从未结算,不存在可供"参照"的结算合意,鉴定只是约定缺位时的兜底。约定优先、鉴定兜底,顺序不能颠倒。

第4格:参照合同约定,而不是推倒重算

焦点三:签了结算协议、打了欠条,还能反悔吗?

这正是今年新规最有分量的部分。《建工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该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包人、承包人与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两层含义:其一,结算协议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连带结算协议无效;其二,三方结算被明文认可——层层转包的项目,可以把发包人、承包人、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一方拉到一张桌子上,一揽子了结。配套的程序规则是《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诉前已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申请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想反悔,只剩一条窄路:主张结算协议本身可撤销或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设定了事由(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第一百五十二条设定了期限——重大误解九十日内、受欺诈或显失公平一年内行使,最长不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过期,权利作废。

新乡案还有个反面教材:某镇政府在关联案件里出具《情况说明》,称相关合同"仅用于办理税收和拨款,无实际施工效力",一审据此启动定额重算。二审认定该说明形成于工程完工之后、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不能仅凭事后否认就推翻约定的计价方式。签字盖章之后补一纸说明想翻烧饼,此路不通。

第5格:三方坐下来,把账一次算清

四、律师建议:签字前后的两份清单

第6格:律师建议——签字前把三件事想清楚

给承包人(施工方、包工头、实际施工人):

  • 过程留痕。签证单、影像、会议纪要按节点固定。《建工解释一》第二十条明确,工程量争议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为准,没有签证的,也要有"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其他证据。
  • 结算单写清三要素。金额、付款期限、逾期利息,一样别少。只写"尚欠工程款若干"的欠条,打起官司来处处是坑。
  • 多方项目争取三方结算。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依《建工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二款把发包人拉进协议,一次了结,免得连环诉讼。
  • 别幻想按定额翻盘。约定单价明确时,"合同无效所以按定额重算"这条路已被典型案例封死。
  • 上游怠于要钱,代位权通道仍在。《建工解释二》第七条允许借用资质、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在上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给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

  • 签字前把账对平。《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下,结算协议一签,再想申请造价鉴定基本无门。核量、核价、核对变更签证,都在落笔之前。
  • 撤销权有期限。认为结算显失公平、受欺诈或存在重大误解,九十日或一年内起诉行使,同时把证据备齐——"当时不懂"不是事由。
  • 别出事后补说明。新乡案已示范:事后出具的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说明",救不了场,还可能构成妨害诉讼。
  • 与实际施工人结算时把出借资质单位拉进来。避免钱付了、责任却落空。
  • 质量异议及时、独立地主张。合同无效不能吸收质量责任,擅自使用还另受《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擅自使用"规则的限制。

本文作者郑思钢律师

五、结语

"合同无效"处理的是资质与建筑市场秩序问题,"怎么结算"处理的是干活的对价问题——两件事,法律分开算。干完活、质量合格的人,不会因为一纸无效合同白干;签字确认过账目的人,也很难靠一句"合同无效"把单子掀翻。

所以,签字之前多问一句"这张单子签下去,还能不能反悔",远比签字之后找律师划算。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活,让有效的约定管住双方的账。

第7格:签字、盖章、两清

六、风险提示与免责

风险提示:① "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验收记录与质量证据是第一道门槛;② 结算协议的撤销事由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并举证,逾期失权;③ 未完工且无约定、约定不明的工程仍可能启动造价鉴定,鉴定范围以争议事实为限;④ 依据《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法院审理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将通报、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民事结算之外还有合规责任;⑤ 本文所引案例均来自法院、官方媒体公开报道,个案事实差异可能导致结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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