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那天,公司拿出一页纸:"社保你自己交,公司每月多给你500块补贴。"你签了字,钱按月到账,双方都觉得划算。

三年后你离职,一纸仲裁申请书递上去:公司没给我缴社保,我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这边的反应几乎一模一样:白纸黑字是他自己签的,补贴也一分不少发了,凭什么还要我赔钱?

这个问题,从2025年9月1日起就有了明确的全国性答案。而在刚刚过去的10月,兰州西固区法院、湖北阳新县法院分别给出了最新版本的判法。

第1格|一纸放弃声明,一叠现金补贴

一、这个选题为什么现在值得写

说三件事。

一是规则已经写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下称《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用三款把社保这件事一次性说透:约定不缴社保——无效;劳动者据此解除——要给经济补偿;公司补缴之后——可以要求返还已发的社保补贴。

二是近三个月热度还在往上走。2026年10月,福建莆田、广西桂林、云南梁河等地人社部门密集发布《致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公开信》,逐条列明未参保的法律后果;同月,兰州市西固区法院审结一起"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案件,判决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请求,并在结案后向企业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为同类情形的其他员工补缴社保;湖北阳新县法院则判决劳动者返还公司已发放的社保补助现金17200元,同样向职能部门与企业双向发出司法建议。江西于都县人社部门10月的政策问答也在回答同一个高频问题:"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现在反悔,补缴的滞纳金谁出?"

三是覆盖面极广。"以补代缴"在中小微企业里几乎是行业惯例:餐馆、保安公司、物流车队、装修队、县域工厂,员工想多拿现金、老板想省成本,一拍即合。但在新规之下,这份协议签下去的那一刻,风险就已经挂在了企业账上——而且它还连着工伤、医疗、养老三条线。

第2格|员工递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二、先看案情:两份"放弃社保",两种结局

第一份,兰州西固区法院案(2026年10月)。

  • 入职时 王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自愿放弃社保参保,公司按月发放社保补贴
  • 数月后 王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 庭审中 公司抗辩:不缴社保是员工主动要求,白纸黑字,补贴也足额发放,公司无过错
  • 裁判 法院认定:依法参保、足额缴费是双方不可转让、不能协商免除的法定义务,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判决支持王某的经济补偿请求

判决之外还有一层:案件审结后,法院主动向该企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改变违规用工方式,尽快为与王某情况相同的其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份,湖北阳新县法院案(2026年10月)。阳新某公司与柯某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社会保险补助",未依法参保。公司后来为柯某补缴了全部社会保险,随即起诉要求柯某返还已领取的现金补助。法院支持了公司,判令柯某返还17200元,公司已全额履行。

两个案子方向相反,却出自同一条规则:约定无效是底线,谁该得的钱判给谁,谁不该拿的钱要退回来。

三、争议焦点:三个问题决定这笔账

第3格|仲裁庭上,三个问题摆在桌上

焦点一:"自愿放弃"的协议,有效吗?

无效。而且是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不因员工"自愿""主动""签字画押"而改变。

法理链条很清晰。《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要求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这是强制性规定,不是可协商的合同条款。

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类约定无效。《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把它写成明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用兰州西固案法官的话说: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可转让、不能协商免除的法定义务。企业不能以"员工自愿"作为免责理由。

第4格|"自愿放弃"的约定,无效

焦点二:员工能据此解除,并拿到经济补偿吗?

能。路径是《劳动合同法》的两条加《解释二》的一款。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最高法在发布《解释二》时同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就是标准样本:2022年7月朱某入职,约定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保、改为发放补助;后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仲裁未支持,法院审理后判决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的实务提示:主张经济补偿,前提是"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明确提出解除。口头辞职、或者先以"个人原因"辞职再回头主张,很难得到支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写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写明送达时间,并保留送达凭证。

第5格|经济补偿,法院支持劳动者

焦点三:已经发出的"社保补贴",公司能要回来吗?

能,但有前提、有顺序、有举证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第三款

三层含义要拆开看:其一,必须先补缴。没有实际补缴,就谈不上返还;人社、税务部门完成补缴是前提,也是法院支持返还的事实基础。其二,返还的是"社会保险费补偿"。阳新法院案中,公司补缴全部社保后,法院判令柯某返还已领取的现金17200元,公司已全额履行。其三,举证在谁手里谁赢。云南某公司与王某案中,公司主张每月实发工资高于合同约定工资的部分就是社保补贴,但拿不出工资表、支付凭证,法院以举证不能为由,对返还主张不予采纳,二审维持。

对企业的实务提示:如果确实采用过"补贴代缴"的方式,① 工资表、工资条中单列"社保补贴"项目,发放走对公转账并留痕;② 补缴完成后再主张返还,顺序不能颠倒;③ 补缴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部分省份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按比例分担,但企业是主责方。

第6格|补缴之后,已发的补贴可以要回

四、律师建议:两张合规清单

第7格|律师拆解用工合规清单

给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

  1. 别再签"自愿放弃社保"。《解释二》第十九条之下,这类协议一律无效,签了也白签,反而成了对方手里的证据;
  2. 三十日内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
  3. 算清不缴的代价。除经济补偿外——工伤:《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全额支付;行政处罚:第八十四条(不办理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第八十六条(欠缴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 历史遗留要主动清理。先补缴、再谈补贴返还,补缴与返还两个动作配套推进,别只做一半;
  5. 薪酬结构留痕。确需发放补贴的,在工资表、工资条中单列项目、对公支付、员工签字确认,避免将来举证不能;
  6. 收到司法建议要当回事。西固法院、阳新法院都在判后制发司法建议,拒不整改会在后续案件中成为加重情节。

给劳动者

  1. 签了放弃协议不等于放弃权利。协议无效,你仍然可以要求补缴、主张经济补偿;
  2. 解除通知要写对。明确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书面送达并保留回执、聊天记录、邮寄凭证;
  3. 补缴请求与补偿请求分两条路走。补缴属于社保、税务部门的行政征收职权,单独起诉要求补缴通常不予受理——先经仲裁、诉讼确认劳动关系,拿到生效文书后再向社保、税务部门申请补缴;
  4. 拿了补贴要准备退。公司完成补缴后,已领取的社保补偿原则上应当返还,这是《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明文规定;
  5. 时效与举证。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主张都有仲裁时效限制,离职材料、工资流水、参保记录越早固定越好。

郑思钢 律师

郑思钢 律师 浙江昇铭律师事务所

五、结语

"你情我愿"这四个字,在社保面前不管用。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用一纸约定把它免掉——员工签了字,权利还在;老板发了补贴,义务没消。

对中小企业主来说,把社保当成"可谈的成本",是当下最容易踩的雷;对劳动者来说,知道自己签的那页纸无效,比拿到几百块补贴要重要得多。合规这件事,早做比晚做便宜。

第8格|依法参保,双方两清

六、风险提示与免责

风险提示:① 本文所述"约定无效、可主张经济补偿、补缴后可请求返还补贴",均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为前提;②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须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明确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有效送达;③ 补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法院一般不直接判令补缴,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④ 滞纳金、行政处罚标准依《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执行,各地经办口径可能存在差异;⑤ 本文所引案例均来自法院、政府部门及官方媒体公开报道,个案事实差异可能导致结论不同;⑥ 地方人社部门近期集中发布的告知书内容,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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